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前 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 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 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 2000年 10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 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 江、 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 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目 录 1 范围 2 引
土地开发费 (一 )土地开发费的概念 土地开发费理论上把它作为土地资本来看待,土地开发部门所进行的最起码的土地开 发工程和投入资金应视为土地资产; 城市的配套设施、 市政服务和费用也应考虑放进土地开 发总成本。 (二 )土地开发费的内容 获得土地后,对其开发的费用有三种: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 开发配套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基础设施配套常常概括为“三通一平”和“七通一平” 。“三 通一平”指:通水、通路、通电、平整地面。 “七通一平”指: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 讯、通气、通热、通路、平整地面。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用。这与项目大小、用地规模有关,各地情况不一,视实际情 况而定。 3.小区开发配套费。 同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类似, 各地根据用地情况确定合理的标准。 在计算土地开发费过程中,首先必须准确确定土地开发程度。 所谓土地开发程度,是 指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