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2004-10-29 12:15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号)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 例》的房地产转让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前条所 称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深圳市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