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加强土地调控,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 01〕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 6〕10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 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隶属于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 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 建设用地 市场的调 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 强国有土地 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 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 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 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制定本办 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 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依法取得土地, 组织前期开发、 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