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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武汉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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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经济适用武汉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一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 队人员 );(二 )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 )家庭 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一步: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 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 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在申 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 公示 期限为 7 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 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 套经济适用住房。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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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监督管理 1、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 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 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 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 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 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 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 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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