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河 道 管 理 , 确 保 河 道 行 洪 畅 通 和 工 程 安 全 , 发 挥 河 道 的 综 合 效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和 《 陕 西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河 道 的 整 治 、 利 用 、 保 护 及 相 关 的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 滩 地 ( 包 括 可 耕 地 )、 行 洪 区 , 两 岸 堤 防 及 护 堤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