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含协议采购项目) 。 1. 轿车、越野车(吉普车) 、旅行车、客车、摩托车、 皮卡、箱式货车; 2. 办公自动化设备: 台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 打印机(喷 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 、传真机、复印机、速印 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包括视频展示台等) 、UPS电 源; 3. 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数据工作站、路由器、 交换机、硬件防火墙; 4. 电视机; 5. 空调(不含窗式空调) ; 6. 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 7.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 8. 预算金额在 10万元以上 (含 10万元,下同)的家具; 9. 预算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厨具和厨房设备; 10.预算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非进口图书; 11.预算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其他通用货物。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在 1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 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 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 构或招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