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摘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 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 保 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 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 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经验收合格,将城市市政设施投入使用的, 处以工程造价 2%以下的罚款。 第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2 年 4 月 25 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 5月 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1年 4月 26日大连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7 月 27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连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 年 10 月 31 日大 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1月 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连市城 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