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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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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2009年 1 月 24 日) 罗府〔 2009〕 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区政 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 年 7月 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罗府〔 2004〕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 质和高效工程,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 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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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汶川地震甘肃省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建项目审批、 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汶 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 划》、《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甘肃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 见》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中 国家确定的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重建项目是指汶川地震导 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基础设施、 基础产业和公共 服务设施 (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分为政府重建项目和企业重建项目, 实 行分类管理。 全部或部分使用 (不含贴息资金) 中央重建基金、 地方财政资金、 对口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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