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 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6号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0.03.07 【实施日期】 1990.04.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 19件 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 2002年 4月 1日 实施日期: 2002年 4月 1日)修正 【失效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 10件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 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国家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散装水泥 占水泥总产量(以下简称散装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近年来 ,水泥企业集团化以及国家鼓励散装水泥的使用 ,使得散装 水泥运输需求不断增长。 下文是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 !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 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 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 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 以 下简称散装办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 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