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自行招 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 行施工招标或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 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 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 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7日前 , 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 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项 目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证书或者项 目法 人组建文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三)近五年从事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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