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土地生用与收回条例》 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于 1999年 5月 6日通过并公布。自 1999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征用土地和 收回土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依法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合同) 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家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 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 28件法 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 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十七条中“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 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