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巡查管理规范 (一)机构设置。管道燃气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巡查管理部门。 (二)巡查人员配备及装备配置。 1 、燃气管道长度 100km以下应至少配备 4名巡查人员,每增加 100km应相 应增加配备 3人。据介绍,初稿要求随市政燃气管道设施规模增加分段设置巡查 人员数量,但考虑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所属设施的规模差异较大,大的有 2000 多公里管道,小的不到 100公里管道,简单的分为几段不能完全体现燃气管道设 施规模应与巡查人员数量相配套的原则, 也会增加小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必要 的人员负担,因此定稿修改为“管线长度 100km以下应至少配置 4人,每增加 100km应相应增加配备 3人”。 2 、巡查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3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着全市统一样式、颜色、具有反光警示的背心,背面 有“燃气巡查”标志。据介绍,初稿要求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