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 准补充规定》 (建设 -[2001]178- 号)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的通知 建设 [2001]178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93 号部长令),结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实际,我部对《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2 号)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对原《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