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告知性 备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规定的备案类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其他 规定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性备案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 第四条 实行备案项目核查和抽查制度,加强备案类建 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 门)统筹指导全市备案工作,负责跨区建设项目的备案、核 查和抽查工作;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 门)负责各辖区建设项目的备案、核查和抽查工作,可根据 工作需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