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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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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第 1 号 发布日期: 1988 年 6月 28 日 实施日期: 1988 年 8月 1日 时 效 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修建, 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 城乡间、 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 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 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 ,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 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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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6 月 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 2009 年 6 月 13 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 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国道) ,省、自治区、 直辖市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省道) , 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 结首都与各省、 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 联结各大经济中心、 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 和战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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