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 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 2012年 1 月 21日经 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 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 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具体组 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 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 (含新区管委会,下同 )及其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