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宝安区临时建设行为,保 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深圳 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宝安行政区内因生产、生活需 要,国有已出让土地、已批准临时用地上和原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继受单位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搭 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其他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临时建设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 对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 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 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审批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