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2006-09-19 14:28: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 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 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
沈阳市公路工程内业管理办法 一、 工程前期内业管理流程 1、市公路处工程科下达设计委托书,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 同。每年 4 月末前完成下年度工程的设计委托书及设计合同(市公 路处计划合同科、工程科、财务科备存) 。 2、设计质量:市公路处组织对施工图送审版进行设计会审。设 计应按照《沈阳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评分标准》的各项 要求,做到设计内容齐全,方案合理,数据准确。本着优质优价的 原则,由工程科设计批复完成者负责对设计文件质量评分,核减设 计费,并及时汇总到计划合同科。 3、设计单位应利用 “沈阳市公路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 “管 理信息系统”)完成所承包项目的信息化数据采集工作,按照建设程 序提供自外业勘测直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 数据,并按步骤等待业主单位的审查与批复。 4、施工图设计正式出版后,省重点工程由市公路处完成设计及 预算的初审意见,上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