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 2015 年)》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2015 年)》(以下简称《规划》 )已由国务院批复,现将《国 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2015 年)的批复》(国函〔 2008〕120号)和《规划》印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 和国务院的批复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 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构建保障和 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 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