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1- 陕西省公路条例 (2014 年 3 月 27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养 护 第五章 保 护 第六章 应急服务 第七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 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 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把公 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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