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 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 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 发生争议 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 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 民一终字第 74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宽,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西京,该公司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