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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26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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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 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 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 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 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 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 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 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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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厅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 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 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 1个月内发生 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 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 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 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 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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