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件 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 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 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 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 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 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 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 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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