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 渝价〔 2002〕578 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 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 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渝财宗〔 2002〕208号)现将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实际占用和毁 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进行计收。 1 .林草地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 0.5~2.0 元。零散树木每株收取补 偿费 2~5元。 2 .梯田梯土:石坎梯田梯土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 2~3元,土坎梯 田梯土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 1~1.5 元。 3 .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