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 发展与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 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9]124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 的通知》(发改农经 [2009]19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 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 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 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 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 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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