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保〔 2000〕187号印发 ) 1 总则 1.0.1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是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有关 规程、规范进行编制。为明确水十保持工程初步设汁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特 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项目也应参照 执行。利用外资的水土保持项目,其内容和深度可由主管部门提出补充要求。 1.0.3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要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编制,将各项治理工 程落实到具体地块,并进行工程设计。 1.0.4 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标准,涉及的其他工程按有关的行业标准 执行。 1.0.5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本规定第 2~8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将“基本情况”列 为第 1章,依次编排。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条件 2.1.1 流域概况。流域面积,水土流失面积,
1. 水土保持监测定义 水土保持监测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保持水土资源和维护良好 的生态环境出发,运用地面监测、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多种信息获 取和处理手段,对水土流失的成因、数量、强度、影响范围、危害及其防治效果进 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是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治理工作的基础。 2. 水土保持监测目的 (1)为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信息,以便加强管理。 (2)验证防治措施布设的合理性,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体系,促进防治措施 到位,提高防治效果。 (3)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提供依据。 (4)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布设防治措施体系提供借鉴资料。 (5)为研究不同类型项目的水土流失规律、防治技术提供基础。 (6)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以便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 3 监测内容 3.1 监测内容 水土保持监测应在建设前、建设期和自然恢复期对水土保持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