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 /建设部 颁布日期 881003 实施日期 890101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 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 地道和桥梁、隧道 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 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个;大于 500 个时,出入口不 得少于 3 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 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
停车场服务规范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人民政府关 于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确定组织实施安全工作。 第二条 :安全工作指导机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洪辉为安全工 作负责人,对安全负全面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 设置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 配备更新安全装备。 第四条:参加有关停车场的各种保险险种,履行社会保险权利, 依靠社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并建立自保基金, 以保证足够的风险的 能力。 第五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定期重点对停车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业务、技术的培训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条:建立工作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以保证停车场管理有序、 安全经营。 第七条:建立停车设施管理制度, 按规定定期进行停车设施维修、 检测,并建立健全停车设施技术档案。 第八条:建立停车场事故基础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