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 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 有关规定,经 2009年 11月 23日市人民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将调整城 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 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 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 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公 建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 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 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 商) 1280元 /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 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 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