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13 号 【发布日期】 2010-02-04 【生效日期】 201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13 号 )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已经 2010 年 1 月 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五十三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二月四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 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 改善城市环境, 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 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997 年 6 月 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市政府令第 175 号已作部分修改)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 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 改善市容市貌, 确保建设工程的质 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 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 ,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 ,改善市容市貌 ,确保建设工程 的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商品混 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 (二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