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穗人防法[2008]156号各建设单位,各区、县级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我办拟定《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现该《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施行,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和《广州市 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新建、 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 应当按照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 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 10层(含 10 层)的,其应建的防 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 米的,取裙楼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