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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6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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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 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 2011年 2月 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 维护 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 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

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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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 9 月 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 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一方作为出租人将其所有 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的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 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出租或以联营方式出让房屋内的营业场地、 柜台、橱窗使用 权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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