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重 发 由第 95号令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40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 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 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重 发 由第 95号令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40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 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 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