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 (工程 )发包给乙 方承包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乙方拟向甲方购买其开发的 项目 号楼 室商品 房: 该商品房:住宅单价为 m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总价 为 元(最终结算面积按照相关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 注:上述价格不含代收代办费用。 为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 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购买甲方该商品房的操作原则。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 押或出售;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上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同时即 视为甲方已支付乙方 元的工程款,如上述房屋的最终实测面积与 年 月 日拟定的 平米发生差异时,则按照最终的实测面积× 元 /平方米的差异数来调整已抵算的工程款(多退少补) 。甲方有义务 协助乙方办理后期该房屋的交付及登记办证手续, 乙方须承担因此所 产生
监理费税收交纳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还是在公司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540 号)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 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规定: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 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 、工程监理、调 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 地。”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工 程监理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北京担保公司为上海企业担保,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