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莱日,郑某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付款20万元,在交付使用时付清余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郑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后郑某离开公司。公司要求郑某付清房款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付清余款。郑某辩称房屋尚未交付,房地产公司要求付清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并请求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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