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2 年 11月 6 日 [ 时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02 年 12月 1日 [ 失效日期 ] [颁布单位 ]市建委 [ 文号 ] 建房 [2002]925 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 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 按规定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以下简称准许 使用证 )。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 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座落在本市外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本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是我公司服务为主的重要环节, 工程保修包括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建筑物质问题和使用问题实行迅速及免费 维修,也包括向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常用维修、 维护材料,并定期回访听取业主 意见,建立全面回访档案,以便将这些意见运用到今后工程质量的提高和改善。 工作流程图 一、工程保修承诺: 感谢建设单位给予我司参与本工程的投标机会, 如果有幸中标,我司将派具 有丰富工程经验及技术的施工队伍,完成本工程,并做出如下保修承诺: 1、我司将以“品质保证,顾客至上”为宗旨,融汇于整个工程前、中、后 期、并自愿接受贵公司的指导。 2 、在工程结束后 30天内,贵公司若对本工程有任何质异,我司将在 24小 时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 3日内对贵公司答复结果。 3、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 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4、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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