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2 年 11月 6 日 [ 时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02 年 12月 1日 [ 失效日期 ] [颁布单位 ]市建委 [ 文号 ] 建房 [2002]925 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 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 按规定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以下简称准许 使用证 )。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 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座落在本市外
地下室买卖的法律规定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我国民法规定,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 主物所 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 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 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那么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我国民法规定,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 主物所 有权转移时, 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 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 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 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 那么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呢?法院应如何判定车库的权属? 案件起源:所购房屋的车库不知去向 李先生在 2004 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房产证上标明了有 14 平米的自行车库。 可是最近当他 想把当初房东“出售”给他的车库进行使用时, 却被告知该车库是一个公用车库, 而且公用 车库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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