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 现实生活中,商品房地下室不可能是空闲的。有的作为地下仓库,有的作为地下停车场,有的出 租作为经营场所,大量是作为地下停车位或车库来使用的。于是,有关商品房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引发 了新的争议。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应当归国家所 有。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 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 元的投资建设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 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同时还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建筑物地下室。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据 2006年 6 月 10 日《新京报》报道: 2005年,北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