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重 发 由第 95号令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40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 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 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 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商品房销售 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 公摊规则》 第一条依据邦野有关技巧尺度划定《商品房销售 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公 摊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 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度现行《建 筑面积计算 规则》入走 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 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 建筑面积 (地 下室作为我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 建筑面积中扣除 )。 第五条商品房按 "套"或 "单元 "销售,商品房的销售 面积便为购房者所购购的 套内或单元内 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套内 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 建筑面积 之 和。商品房销售 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 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 建筑面积由以下三局部组成。 1、套 (单元 )内的使用 面积; 2、套内墙体 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 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本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