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我部对申报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了资质审查。现将通过许可的12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拟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晋升和维护,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企业资质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监理企业的准入和经营范围,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由监理企业申请,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体现监理企业经营某一专业监 理业务能力的资格及其与之相应的素质等级。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两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10个专业工程类别(表 3-1);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 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五条 综合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