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综〔 2002〕第 73号 2002年 10月 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 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8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 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