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 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 的验收活动。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 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政府 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条 (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政府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验收时间)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注册登录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