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1 附录 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 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 JL××表示。 E.1.2 表头应采用如下格式: 注 1:“ CB11”——表格类型及序号。 注 2:“施工放样报验单” ——表格名称。 注 3:“承包 [ ] 放样 号”——表格编号。 其中①“承包”:指该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 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用表,“承包”可用其 简称表示。 ③[ ] :年份, [ 2003] 表示 2003 年的表格。 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 ⑤“ 号”:一般为 3 位数的流水号。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 2003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 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为: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