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质量事故很难完全避免。通过承包商的质量保证活动和水利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通常可对质量事故的产生起到防范作用,控制事故后果的进一步恶化,将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水利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 3月 4日 水利部第 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 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由于建设管理、监理、 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 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 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补救和防范措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