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水利部令第 7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水利 部令第 49 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 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包括项目 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 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 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 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 适 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应为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注册登录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应为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