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定额〔 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 建管〔 2007〕83号)的规定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我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桂水基〔2012〕 13 号)的要求,为加强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提高水利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 价,结合我区实际,我站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 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我 区水利工程造价编制和管理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根据水利部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水 建管〔 2007〕83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 水利工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 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 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 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 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 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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