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家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价格目录管理。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本文重点论述水利工程供水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非农业供水价格中包括的税种、税率、纳税额计算、应享有的财税优惠政策和实际供水经营中应纳税额的关系。在供水水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前已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