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 3月 4日 水利部第 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 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由于建设管理、监理、 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 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 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补救和防范措施不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 9 号 【发布日期】 1999-03-04 【生效日期】 1999-03-04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9号) 现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 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