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 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质量, 根据《水 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单位;所称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是指取得水 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依法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岗位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 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必须在所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担监 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让监理业务。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和技术标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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