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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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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水建管〔 1998〕481 号 (1998 年 11月 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进行招标 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 但 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 地下基础处理、 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 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 但不准任何单位以 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分外, 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 同总额的 30%。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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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30号 2006-12-25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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