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 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 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 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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